宋代如何透過制度削弱宰相的權力?唐末五代以來,「方鎮太重,君弱臣強」的問題反覆出現,權臣把持朝政、藩鎮獨立割據的情況經常發生,這也直接導致政權不斷更換。
北宋建立後,宋太祖趙匡胤和後來的統治者以「事為之防,曲為之制」為核心原則,圍繞「拆分權力、加強皇權」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制度,從行政、軍事、財政、人事等多個方面拆分宰相的權力,彻底改變了以前宰相「一人之下,萬人之上」的特殊地位,讓皇帝的權力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。
中樞分權
宋代削弱宰相權力的核心辦法,就是打破宰相同時掌握行政、軍事、財政大權的傳統模式,通過設立平行的機構來拆分他的核心權力,讓各個機構之間不互相管轄,並且都直接聽從皇帝的命令,從根本上杜絕宰相獨攬大權的可能。這一權力結構以元豐改制為分界,分為兩府三司制和三省六部制兩個階段,始終圍繞「分權制衡」的核心思路逐步發展。
(一)北宋前期:兩府三司制,三權分立掣肘相權
北宋建立初期,趙匡胤為了快速穩定政權,在繼承唐代制度的基礎上做了大幅調整,確立了「兩府三司」的中央權力格局,將宰相的權力分成三部分,形成民政、軍事、財政三方相互制衡的局面。
1、拆分行政權力並設置參知政事作為副宰相
宋代前期宰相的正式名字是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」,通常設置2到3人,這種多宰相併存的方式本身就可以避免單個宰相獨攬大權。在此基礎上,宋太祖乾德二年(公元964年)設立參知政事作為副宰相,一開始參知政事只做宰相的助手,地位比較低,「不宣制,不押班,不知印,不升政事堂」,但隨著皇帝需要加強自身權力,太宗朝之後參知政事的地位明顯提高,至道元年(公元995年)太宗下詔明確參知政事和宰相一起「分日知印,押正衙班」,並且一同進入政事堂商量國家大事,形成了「宰執並稱」的權力格局。參知政事的設置直接拆分了宰相的行政決策權和事務執行權,讓宰相的任何施政措施都需要和副宰相一起推進,從而有效阻止了宰相獨斷專行。
2、剝離軍事權力並設立樞密院,讓它和宰相分別掌管文武大權
宋代之前宰相常常同時管理軍事事務,這也成為威脅皇帝權力的一大隱患。北宋建立後,專門設立樞密院作為最高軍事管理機構,它和中書門下(宰相辦公的地方)合稱為「兩府」,形成了文武權力分開掌握的分權格局。樞密院負責管理全國的軍籍、虎符、調兵命令和武官的選拔任用,擁有合法的調兵權,它的長官樞密使和宰相地位差不多,直接聽從皇帝的命令,宰相不能干預軍事事務。就算到了元豐改制的時候,宋神宗也以「祖宗不以兵柄歸有司,故專命官統之,互相維制」為理由,保留了樞密院的獨立地位,徹底把宰相和兵權分開,從根本上消除了宰相通過掌握軍隊來獨攬大權的隱患。
3、拆分財政權力並設立三司,以此架空宰相的財權
財政是權力運行的物質基礎,宋代把財權從宰相的權力中徹底分出來,設立三司作為最高財政管理機構,人們稱它為「計省」,它的長官三司使被稱為「計相」,地位僅次於宰相和樞密使。三司下面有鹽鐵、度支、戶部三個部門,分別負責工商稅收、財政收支、戶籍賦稅等事務,總攬全國的財政收支,直接向皇帝彙報賬目,宰相不能過問相關事情。這種制度設計讓中書(管民政)、樞密(管軍事)、三司(管財政)之間互不了解,就算出現「財已匱而樞密益兵不已,民已困而三司取財不已」的脫節情況,統治者也不願意打破這種分權格局,由此也能看出他們削弱宰相權力、加強皇帝權力的核心目的非常明確。
(二)元豐改制:重構三省六部,延續分權邏輯
北宋前期的兩府三司制雖然有效削弱了宰相的權力,但也帶來了機構重複、名不副實、辦事效率不高的諸多問題。宋神宗元豐三年(公元1080年),以《唐六典》為依據推行官制改革,重新建立三省六部制,雖然對中央機構做了全面調整,但削弱宰相權力、加強皇帝權力的核心思路並沒有改變。
這次改革廢除了中書門下體制,恢復了「中書出令、門下封駁、尚書奉行」的三省分權格局,中書省負責決策和起草詔令,門下省負責審核詔令,尚書省負責執行詔令,三省的長官都是宰相,形成了相互制約的行政流程。但和唐代的三省制衡模式不一樣,宋代中書省的權力遠遠超過門下省和尚書省,門下省的審核權力被大幅削弱,本質上還是為了加強皇帝對行政流程的直接控制。同時,這次改革調整了宰相和副宰相的設置方式,廢除了同中書門下平章事、參知政事等職位,任命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為首席宰相,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為次席宰相,另外還設置門下侍郎、中書侍郎等作為副宰相,進一步細化了權力分工,避免權力集中在一個宰相手裡。除此之外,改革恢復了六部的實際權力,廢除了三司、審官院等架空六部的機構,但通過設立戶部左、右曹分別管理財賦事務,延續了財權分開的原則,宰相依然不能掌握全部的財政權力。
(三)南宋調整:戰時集權下的相權反彈與制衡
南宋建立後,因為抗金戰爭的實際需要,中央權力體系做了大幅調整,三省合併成中書門下省,簡化了辦事流程,同時確立了宰相通常兼任樞密使的制度,打破了北宋兩府分立的權力格局,宰相的權力出現了一定程度的回升。但即便如此,統治者還是通過一系列措施來制約宰相的權力:一是保留參知政事作為副宰相,和宰相一起商量國家政務;二是加強皇帝對軍事、財政權力的直接控制,就算宰相兼任樞密使,重大的軍事決策還是要經過皇帝批准;三是通過台諫制度加強對宰相的監督,防止有權勢的宰相獨攬朝政。南宋中後期出現的韓侂胄、史彌遠等有權勢的宰相,本質上是皇帝權力弱化的結果,並不是制度設計本身有漏洞,而且他們的權力最終還是要聽從皇帝的掌控。
加強監督、管控人事等配套制度
宋代除了推行中央分權這一核心措施之外,還通過官制創新、加強監督、管控人事等配套制度,進一步削弱宰相的權力,形成了全方位、多層次的制約體系,確保皇帝的權力處於絕對主導地位。
(一)官稱與實職分離,架空宰相人事主導權
宋代官制最明顯的特點是「官、職、差遣」三者分開,這一制度設計從根本上打破了宰相掌控官員任免的權力。其中,「官」(也就是寄祿官)只是用來確定官員等級、俸祿標準、服飾規格的依據,比如六部尚書、侍郎這些頭銜,雖然名義上是高官,但並不擔任和頭銜對應的實際工作,只負責領取俸祿;「差遣」才是官員實際做的工作,比如知縣、參知政事等,由皇帝根據政務需要直接任命和調動;「職」(也就是貼職)只是授予文官的榮譽稱號,沒有事實上的權力。
這種制度安排讓官員的實際權力來自皇帝的任命,而不是宰相的提拔,宰相無法通過任免官員來培養自己的勢力。同時,宋代設立審官院、流內銓來拆分吏部的官員選拔權力,審官院負責中高級官員的任免,流內銓負責低級官員的選拔,兩者都直接聽從皇帝的命令,宰相只能參與相關討論,不能單獨決定官員的升降,徹底架空了宰相在人事方面的主導權力。除此之外,宋神宗元豐改制時頒布的《元豐寄祿格》,用階官代替以前的本官作為領取俸祿的依據,進一步加強了皇帝對官員升遷的控制,削弱了宰相在人事領域的影響。
(二)強化台諫監察,制約宰相行政行為
宋代的台諫制度變得非常完善,台諫官員(也就是御史台和諫院的官員)擁有獨立的監督權力,直接聽從皇帝的命令,專門監督宰相和各級官員,成為削弱宰相權力的重要工具。和以前的朝代相比,宋代的台諫官員不需要依附宰相,可以直接彈劾宰相的違法行為或不當決策,而且實行「言者無罪」的原則,就算彈劾的內容不符合實際,也很少受到處罰。
台諫官員的彈劾範圍非常廣,從宰相的行政決策、人事任免到個人品德,都在監督範圍之內。一旦宰相出現獨攬權力的傾向,台諫官員就會一起彈劾他,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,迫使宰相辭職或被罷免。比如北宋仁宗時期,宰相呂夷簡因為獨攬大權被台諫官員多次彈劾,最終被迫辭去宰相之職。這種獨立的監督體系,就像懸在宰相頭上的一把「利劍」,有效制約了宰相的行政行為,確保他的權力始終在皇帝允許的範圍內運行。
(三)分散地方權力,切斷宰相地方根基
宋代削弱宰相權力的措施,不只是局限在中央層面,還通過加強對地方的控制,切斷宰相和地方勢力的聯繫,防止宰相通過勾結地方勢力來壯大自己。宋代徹底廢除了唐末五代以來的藩鎮制度,把地方行政分為路、州、縣三級,各級官員都由中央直接任命,而且實行「三年一任」「避親迴避」的制度,避免官員在地方長期任職形成自己的勢力集團。
同時,宋代把地方的軍事、財政、司法權力全部收歸中央:路級設立安撫使(管軍事)、轉運使(管財政)、提點刑獄公事(管司法),這三個官職互不管轄,都直接聽從中央的命令;州級設立通判作為知州的副手,有權監督知州的工作,直接向皇帝彙報情況,被稱為「監州」。地方權力高度集中在中央,讓宰相無法通過勾結地方官員培養自己的勢力,從根本上削弱了宰相的潛在權力,確保皇帝對地方的絕對控制。
制度本質與影響
宋代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削弱宰相的權力,本質上是為了吸取唐末五代權臣獨攬大權的歷史教訓,把政治、軍事、財政、人事等核心權力集中在皇帝手裡,建立穩定的中央集權統治,徹底結束政權頻繁更換的局面。